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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1970-01-01 08:00  河北省教育厅  浏览量:10441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对考试时间、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考试方式、考试成绩、学生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要求各地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规定》指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规定》要求,各地各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等因素,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可以综合采取趣味游戏、汉字听写、朗读诵读、口语交际、戏剧表演、生活应用等寓考于乐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其他年级语文、数学、外语实行书面纸笔考试;科学实行书面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道德与法治可采取知识竞赛、主题演讲、讨论、辩论等活动方式进行考核;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学科由学校合理确定方式进行考核。初中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实行书面纸笔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行书面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学科由学校合理确定方式进行考核。
  
  《规定》强调,要大幅压减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每学期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规定》要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由学校组织阅卷,各地不得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阅卷,学校间不得组织联合阅卷。考试结果实行等级评价,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提供非本人的成绩数据,不得对班级和学生考试结果进行排名,不得在各类家长群传播考试结果,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不得将原始分数用于分析学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各地不得将考试成绩与升学挂钩,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依据,不得将考试结果与学校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规定》强调,各地各学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规定》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要追查问责。